工会介入处理钢帘线公司僵局
广东惠州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因提前解散,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,职工不满经济补偿金数额引发劳动争议。
当地工会第一时间组成应急处置队进厂区调解这起争议,引导职工依法、理性维权,同时跟资方展开谈判。
3天内,工会促使劳资双方依法就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达成一致。
日前,这家公司255名职工,全部拿到了经济补偿金。
陷入僵持
据了解,贝卡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,自2008年经营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。
今年3月1日,该公司的母公司决定提前结业,并宣布给予职工按法律规定的“N+1”经济补偿金(N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)。
如果职工在两天内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,多补偿两个月工资,即“N+3”,但超过期限的不给。
不过,职工对这个决定并不满意,提出“2N+1”的补偿要求,理由是公司未提前1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。该公司拒绝了职工的主张,双方陷入僵持。
工会介入
这家企业正式宣布结业决定后,贝卡公司工会主席立即向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报告,并请求派律师来企业给予法律援助。惠城区总工会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队进驻企业,与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协调解决这起劳动争议。
应急分队进入企业后,向职工亮明身份,听取职工意见。
与此同时,应急分队组织职工选出10名代表,一边跟资方进行协商,一边梳理职工的诉求,引导职工依法维权。
“经过分析,我们认为职工的部分要求有点高。于是,我们从‘法’‘情’‘理’三个角度劝导职工依法维权。”
惠城区总工会副主席邓小明回忆道:“讲法是引导职工要全面理解法律条款;讲情是告知职工,公司的方案虽然有不令人满意的地方,但也不是完全不能接受;讲理则是倾听,了解职工诉求,引导他们理性维权。”
问题得解
职工们认为,企业未提前1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,属违法,需支付两倍工资的经济赔偿金。
惠城区工会律师向职工解释,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了几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,贝卡公司符合其中“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”的情形,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由于未提前1个月通知职工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,该公司提出的“N+1”经济补偿金合法。
与此同时,应急分队对贝卡公司未考虑到女职工的特殊权益问题(2人正在休产假、2人正在孕期),要求比照相关规定给予特殊补偿。
对于职工提出“特殊作业岗位要离职前体检”的合法诉求,应急分队积极向贝卡公司主张权益。鉴于两个月前已组织过职工体检,该公司决定,职工可以再次自愿做离职体检。
到第3天时,绝大多数职工接受各方达成的新方案,全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,贝卡公司付给每名职工“N+3”的经济补偿金。这起劳动争议获得平稳解决。
“工会干部讲得在理,我们听得进去。”事后,职工代表康师傅感慨道,“如果没有工会的介入,事情不会这么快得到解决。”
文章来源:轮胎世界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