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总署优化征税制度

2017-09-28

近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,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。


优化征税制度  


公告显示,除失信企业外,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,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。


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,可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,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。


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,海关即放行。


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,税款预扣成功后,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,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,系统自动放行。 


企业信用状况被下调为失信企业,或保函担保期限届满,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确认企业已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,可根据企业或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保函正本。


据了解,优化后的汇总征税制度,已于9月21日开始施行。


处罚更加严格


近几年,为进一步服务企业,压缩通关时间,保证进出口活动顺利进行,海关总署多次对进出口相关政策进行调整。


其中,对违法企业、失信企业的处罚措施,尤其严格。


据了解,因违法事实受到警告,逾期不改正的企业,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,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情节严重的,海关将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,并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,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行为构成犯罪的,海关方面会联合公安部门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
未按照规定编制或保管报关单证、进出口单证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资料的企业,将被处1万元以上,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情节严重的,海关将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,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
此外,海关总署还实施主动披露制度。


主动向海关提交书面报告,披露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,并接受海关处理的进出口企业、单位,海关可以认定其主动披露。  


被认定为主动披露的企业,海关将对其从轻、减轻或免去处罚,企业补缴税款后,可以减免滞纳金。

文章来源:轮胎世界网